政策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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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工作,提升生猪和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生猪生产相对稳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以及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市农业农村局在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借鉴相关地市有关经验做法,并认真调研讨论的基础上,从职责分工、承储资格、储备管理、动用及检查等方面起草制定了《西安市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
(二)《西安市“菜篮子”商品保障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2〕67号)
(三)《西安市“菜篮子”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0〕140号)
(四)《西安市贯彻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工作方案》(市发改价格〔2021〕39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9条,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总则,阐述了生猪活体储备的重要性,明确了制定背景。
第二条为定义,阐述了生猪活体储备的定义。
第三条为工作原则,阐述了生猪活体储备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为管理职责,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为区县职责,明确了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任务。
第六条为主体责任,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职责任务。
第七条为适用条件,规定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4个条件。
第八条为量化指标,规定了承储企业的承储比例。
第九条为总体要求,规定了全市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及储备轮次。
第十条为资金使用,规定了生猪活体储备资金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为操作程序,规定了承储企业的选择、管理,以及通过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为具体要求,规定了承储企业的活体生猪任务数量应满足的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轮换。
第十三条为操作规范,规定了承储企业的应建立内部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并按时向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表格,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为退出机制,规定了承储企业遇到特殊情形时的处理步骤。
第十五条为规定情形,规定了储备生猪活体动用权,以及动用储备生猪的情形。
第十六条为指令要求,规定了动用计划指令下达后承储的活体生猪须按原计划进行动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为日常管理,规定了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为资金兑付,规定了承储生猪活体任务核查以及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为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