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辽宁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共计33处予以公布。
各市政府要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新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辽宁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