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浏览次数:93

武科发〔2024〕39号

各县区科技局(教科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加强和规范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威市科学技术局

2024 年 11 月 1 日

武威市 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依托 武威市 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 “ 科管系统 ” ) 开展的科技管理活动科学化 、 规范化、信息化 , 参照 《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管系统是为加强对科技 项目 、 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成果、科技 人才( 专家 ) 、 科技特派员、 科技监督、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信息化管理,由市科技局建设的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条 科管系统是市 科技局 开展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科管系统按照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要求,促进有关数据管理资源开放和利用。

第二章 功能设置

第四条 科管系统遵照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设置管理模块,依据科技 项目 、 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成果、科技 人才( 专家 ) 、 科技特派员、 科技监督、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管理规定确定管理流程,按照工作职责赋予用户相应管理权限。

第五条 科管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1. 为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科技创新平台 指南发布、评审立项 (认定) 、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提供全流程信息化支持;

2. 为科技成果、科技专家、科技监督、科技型企业、科研诚信、科技档案等的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3. 为科技项目库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持;

4. 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信息比对(查重)支持;

5. 其他。

第 六 条 科管系统按照 “ 能网办、尽网办 ” 的原则,为科技管理部门、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信息化服务。科管系统通过数据共享、材料复用等方式,减少材料重复填报,为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减轻负担。

第 七 条 依托科管系统设立武威市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库,为科技评审(咨询)专家使用提供信息化支持。市科技局与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共享机制,实现高层次科技专家信息联通互用。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 八 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向用户分配科管系统账号和权限。用户账号采取分级方式进行管理。用户不得在科管系统上传与科研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 九 条 科管系统的申报窗口时间调整、管理权限变化、限制条件变更等,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一般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重大事项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人员,未经审批超越职责权限操作科管系统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条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科管系统传输、存储。科管系统用户对在科管系统传输、存储的工作秘密信息、敏感科技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人员等违反科管系统信息保密规定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推荐单位、申报单位、申报人、科技专家等用户违反科管系统信息保密规定的,视情节对项目申报、推荐以及专家参加评审等权限进行限制,同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责任单位对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 一 条 科管系统依据有关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与高新技术科统筹管理 ,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中心)、专业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在科管系统支持下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系统、本地区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使用科管系统。

第十 二 条 科管系统委托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 三 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组建专门团队承担相关职责,运行维护活动应按照 相关合同和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约定、规定开展。

第十 四 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科管系统数据分级分类存储,提高系统的效率和性能;应加强数据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数据存储环境的安全防护,科管系统须满足三级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应采取多种备份策略对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应强化科管系统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深度挖掘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十 五 条 技术支持单位应定期了解科管系统的使用效果和用户满意度,根据用户反馈,提出科管系统改进建议和措施,不断优化科管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十 六 条 市科技局保障科管系统技术支持和升级改造所需费用。

第十 七 条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保障科管系统高效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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