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三稽公告〔2025〕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下列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公告送达企业名单及告知事项.docx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