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0 浏览次数:8

宁人社函〔2025〕13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聚焦目标任务,严格进度安排。 2025年7月起,在区内全部市县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统筹区内全部市县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现自治区内各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全覆盖,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和结算需要,推进后续新增各类协议机构建立支持跨省直接结算业务的服务能力。“十五五”期间,探索开展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十五五”末,实现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到90%以上。

二、聚焦关键环节,严格工作流程。 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线下申请或“宁夏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系统”、“我的宁夏”手机APP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备案后申请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冻结期为6个月,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审核同意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

三、聚焦风险防控,严格资金管理。 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科学有据、双方认可”的原则做好预付金初始额度测算工作,经人社部经办机构核定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预付金初始额度须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请款,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并及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自治区级经办机构。

四、聚焦服务质效,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队伍建设,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落地落实。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会同信息部门,积极做好区内联网结算的调试和接入工作,确保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并持续拓宽线上备案服务渠道。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系统改造、功能调试、接口适配、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数据准确实时传输。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已经修订,随文印发,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宁夏回族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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