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源: 烟台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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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引进和培植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
二、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烟台市注册,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合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有别于传统的政府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研机构。具有以下特征:投资主体多元、组建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专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创新创业和产业孵化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主管部门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服务和备案推荐工作。
四、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
1、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烟台市;
(2)有明确的机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方向和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计划目标;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4)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科研经费专账管理;
(5)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在职专业研发人员5人以上。
2、程序:
(1)申请机构应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纸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颁发《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证书》。
五、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条件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
1、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布局,明确的技术领域研究方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等方面特色鲜明;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当年收入总额的10%,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稳定的高素质研发队伍。在职专业研发人员10人以上,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
5、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有面向产业科技创新和符合市场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够自我良性运作和发展;有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研发经费独立核算。
6、突出的成果转化能力。近几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构运行卓有成效,创新绩效显著。
申请机构需提交《烟台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申请材料》及近两年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当年成立的为当年工作报告)。
六、受理与评定
1、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申请受理每年1次,市科技局届时在其网站上发布申请受理通知,受理截止时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2、申请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递交申请材料。
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为推荐部门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确定市重点研发机构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5、对在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将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公告,并颁发“烟台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证书”。
七、机构管理
1、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机构当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2、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记录不良信用,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3、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水平、建设发展和科研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督促整改和撤销资格。
4、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享受高校、科研院所的同等待遇。
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