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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量:420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电基础设施投资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济发改价格〔2022〕115号)。该文件有效期于2024年3月30日届满,为做好后续执行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旧版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在政策适用范围、资金拨付流程、管线建设运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了《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四)《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

三、出台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为解决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要求,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在试行细则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济南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定额标准、资金拨付流程、管线建设运维等事项,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

四、重要举措

(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投资界面。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定额标准。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住宅类、商办及其他类用电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工业类用电按报装容量,实施定额计算。定额标准为:工业类314元/千伏安,住宅类38元/平方米,商办及其他类35元/平方米。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四)资金拨付。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定额标准,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合理安排资金,将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各项目承接主体负责相关建设资金具体拨付工作。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电网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

五、关键词诠释

供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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