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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量:152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160号)精神,全面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2020年6月起,我市启动开展“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原《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5月31日失效,为推动共同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160号)精神,起草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5条,主要包括共同体概念、申请与认定条件、考核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3条)。明确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共同体定义及建设原则。

(二)职责(第4-6条)。界定了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是共同体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了共同体的重点任务。

(三)申报与认定(第7-9条)。明确了共同体的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申请时由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正式推荐意见,市科技局按程序考察、评审、认定。批复原则是“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和“一事一议”。

(四)考核监督(第10-14条)。建立和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对共同体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跟踪督导,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

(五)附则(第15条)。《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3年10月2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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