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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14

适用地区:

浏览量:1141

关键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将财务收支、涉农补贴、涉农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大额集体资产资源的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严禁暗箱操作。三是坚持成员受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年终,对成员进行适当分配,让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三)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机制。全面实行“一村一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双印鉴”管理模式,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保障集体资金安全。积极推行村级支付“网审直付”和“零现金”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现金管理使用。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管理制度

1.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严禁赤字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到各项目明细。对非经营性支出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年度预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收支预算要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调整。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收支决算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2.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督。加强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大额现金结算,对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足1000元的村级小额支出提倡非现金结算。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贷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因土地补偿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支取实行镇、村双方印鉴管理,双方印章齐全才能办理现金支取和转账;实行“网审直付”的,也要做到镇、村两级双向制约,确保单方不能支付。

3.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要明确收缴责任人,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除税务发票外,必须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收款。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收款时由会计开具收据,出纳员收款,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镇级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销毁,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

村级收入票据首次入账时应当附有合同、协议、方案、银行入账凭证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应在票据后说明收入来源,便于记账和核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相关部门代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款项,必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不得与村集体资金混淆,不列入村账核算,不得为完成收款任务动用村集体资金或借款垫支。

4.支出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支出管理制度,先审批后支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由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字后,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按有关程序列支。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必须制定预决算报告,实行招投标。报支时须提供招投标合同、验收报告等作为附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还要提供工程审核结算报告。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凭证的发生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内容必须齐全。严禁“白条”支出。严格控制定额发票(手撕票)入账,确需使用定额发票的,必须附有项目支出明细清单,据实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或以各种名义承担捐赠、赞助等费用,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5.“一事一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减轻农民负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用于本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镇级财政部门收到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经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不需上交的转入“公积公益金”。

7.债权清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债权清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组织对企业单位、承包大户拖欠形成的债权进行清理,暂无法清理到账的,要取得书面证明,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要及时催要,经催要不能实现债权的,要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向债务人追偿,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报镇级经管部门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债务管控制度。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原则上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非生产性债务,如需举债的先列入预算,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职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提供担保。

9.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月登记资产的增加、减少、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折旧提取、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按月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发包等变动和经营情况;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按照规定在山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落实好管护责任,纳入年度村清产核资范围,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要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工程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合同履行。

10.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

11.产权交易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对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按照农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不足200元的,经本组织成员同意,可不向成员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13.清产核资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1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和保护会计档案。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总账、日记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所有会计档案中的公章、签名(盖章)必须齐全。年度4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年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会计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积极推行村级会计档案委托镇(街)集中管理,建立专门的村级会计档案室,统一存放。

(二)完善民主管理机制

1.民主决策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债权债务和资产的核销,资产的转让、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合同变更,资源的开发、发包、租赁、合同变更,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新增村级债务,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等。

2.民主监督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和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3.财务公开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月15日前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采取“8+N”模式,“8”是指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公开,“N”则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开内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农村财务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少于规定时限的,必须重新公开。

4.财务审核机制。村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村级财务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负责,村会计对财务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票据的规范性负责,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的全面性和支出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要各负其责,把好村级财务审核关。

(三)加强审计监督

1.加大审计力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事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2.加大审核力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监督。镇级经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重点把好资金支出关,对每笔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杜绝不合理开支和不规范票据入账。审计人员要在装订的每本会计凭证底部签字(盖章)。

3.加大查处力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发放的钱物及时收缴,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赔偿、处罚力度;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担当意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纪监、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组织部门要抓好新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拨付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做好村“两委”换届审计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专项资金、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强化规范管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镇(街)经管工作编制和人员配备。加大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计、记账人员,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县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培训工作经费;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稳定村级会计队伍,积极推行会计人员聘任制,由镇(街)实行统一招考,统一聘任,集中管理,不得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随意变动。镇级经管部门要建立村财会人员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减轻村财会人员工作负担,提高报酬待遇标准。

(三)落实监管责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纳入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每年要对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镇(街)每年要对所辖村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做好整改。对因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5月5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4日。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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