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强化助企纾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2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强化助企纾困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纾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聚焦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不低于50%。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本实施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里的企业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认定标准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涉农贷款统计制度执行。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指借款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的财政部门。
二、坚持降费让利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降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切实让利于市场主体。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未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完善担保费补贴机制。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潍坊区域内开展的、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至2023年底,继续执行免担保再担保费、免抵质押政策,担保机构可代收省及以上再担保费。对符合条件的免担保费业务,财政部门按年化担保费率1%给予补贴;2024年,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融资担保业务,财政部门按年化担保费率0.5%给予担保费补贴;2025年起,不再给予补贴。担保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在统筹上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基础上,按市、县两级5:5比例共担。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补贴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
每季度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按属地汇总报送至对应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上年度辖区内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担保费补贴拨至市级担保机构。县级承担的担保费补贴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局。
(二)优化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在4%以内的,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市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四级进行分险。对市级再担保机构、承办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按照代偿率小于1%(含)、1%—3%(含)、3%—4%(含)划分为三档,分别给予100%、80%、60%的补偿,代偿率超出4%的部分将不予补偿。
具体代偿补偿办法为:在银行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的基础上,对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代偿,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后的净代偿额部分,按照前述代偿分档办法计算后,由市级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市级再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县级财政部门承担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市级增信基金列支,县级承担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通过体制上解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承担的代偿损失原则上三年内补齐。实施代偿后,由银行牵头,承办担保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承担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市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及时将追偿所得缴回至市级增信基金。
每年2月底前,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上年度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汇总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上年度辖区内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风险补偿资金拨至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将上年度纳入省再担保范围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风险补偿资金拨至市级再担保机构。
(三)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赠相结合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担保实力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四、创新开发新型担保产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融资风险“减压器”、中小企业发展“助推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大众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瞪羚、技术改造、预制菜、供应链、跨境电商、外贸进出口等全市重点支持领域,创新开发专项融资担保增信产品,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增信分险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财政金融政策与担保工具深度融合。
五、深化“银担”合作机制
进一步推行“银担”分险合作机制,提升“银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分险分担政策,扩大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银担”合作产品,提高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办理,简化业务流程。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先选用借款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承办担保机构合作。如企业注册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能满足银行合作要求,各银行要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在经当地财政部门授权后,可委托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子公司承办该地区业务。
六、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扎实做好基础数据和外部接入数据整合,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线上担保业务,探索建立符合担保业务特点的大数据风控模型。各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大考核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研发推出银担互信的线上金融产品,或对已有产品进行线上加保,打通银担数据接口,对线上担保业务提供绿色快捷通道,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水平。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服务平台与潍坊市财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开发对接,充实完善财金平台数据库,优化政务数据信息聚合报告,拓宽银企对接通道。
七、构建市县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加快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市、县两级担保机构资源统筹,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股权为纽带优化整合县级担保机构,激发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效能。
八、净化融资担保行业生态
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
九、健全考核约束和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尽职免责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业务合作保证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要优化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以及贷款利率降幅考核权重,鼓励银行通过增加信贷总量投放、提供专项信贷额度、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市财政局联合各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各县市区要做好财政预算,及时落实补贴、补偿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参照《关于进一步延续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体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潍财金〔2021〕19号)执行。国家和省对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