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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0-01-15

适用地区:贵州省

浏览量:1717

关键词: 人才

黔人社通〔2018〕2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及中央在黔单位:

《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2018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择优资助项目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3日

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力度,鼓励留学人员为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提供智力支持,推进留学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从贵州省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按照分类资助原则对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资助,其中重大项目资助3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2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10万元。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项目验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择优资助项目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进行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经费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择优资助工作,承担择优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留学人员择优资助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年,项目应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

第九条 择优资助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已获得过择优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已获得过择优资助的人不得再申请。

第十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创新类(在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科研工作或在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

3、来黔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4、用人单位全职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

(二)创业类(创办企业)

1、具有中国国籍;

2、在国(境)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3、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4、企业注册已满1年但未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 申请择优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参与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或者申请人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二)优秀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除省科学技术基金一般项目外)、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3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三)启动项目:申报项目为申请人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并具有较好应用开展前景的创新项目;或者投资总额大于100万以上的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须按申报要求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资助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议后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我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工作情况;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业内有较高的学术声望,熟悉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学科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项目类别、预期成果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核实:

(一)申请人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要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工作由纪检监督组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由材料评审、现场答辩和投票表决三个环节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建议人选,专家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仅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创新类

1、项目的预期成果、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等是否突出;

2、项目成果是否具有产业化前景,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3、项目单位能否提供足够的软、硬件科研条件,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4、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能否支撑其开展项目科研工作。

(二)创业类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政策或发展方向,是否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市场规模;

2、产品市场定位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以及产品是否可持续衍生等;

3、产品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企业未来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否牢固;

4、企业三年内预期经营收入、上缴税收、解决就业等情况;

5、申请人熟悉企业管理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过管理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拟资助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审定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立项通知。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项目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项目进度、成果归属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以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及时协调财政部门下拨资助经费;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创新类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提供配套经费;

(二)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督促项目申请人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四)督促项目申请人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全面完成各项约定任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申报科技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权终止项目合同继续实施:

(一)项目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技术转化成为不必要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条件限制,致使项目确实无法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项目负责人出现重大变故(死亡、伤残、犯罪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单位因故不愿(能)继续实施项目或项目存在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作出项目合同终止决定的,需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和项目申请人。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设备购置、取得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作出评估结论(含项目终止原因及处理建议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成果应用及推广、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专家验收组,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考察等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查看现场、质询、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等程序,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专家验收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从参加过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评审的专家中选取。委托验收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建专家验收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到期后三个月内,项目申请人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

(三)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和专著、获奖证书等 ;

(六)根据验收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专家验收组对被验收项目负有保密责任,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对科研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应提前告知,必要时,可与验收组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各项任务目 标完成80%以上,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成果指标,经费使用规范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一)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指标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详细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

(四)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申请人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或者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资助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新购置设备属国有资产,列入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材料费、检测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或终止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核准后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如在资助经费拨付前已调离贵州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或者在项目实施期间调离贵州,不能主持项目研究的,撤销资助,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杜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违规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的,将视情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报批评 ;

(二)终止项目执行;

(三)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因项目研究取得成果,需发表论文、申报奖项等时,应在成果显著位置标注 “贵州省高层次留学人才创新创业择优资助项目 ”字样。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有关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权,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或国家专利的,项目申请人要及时将相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存。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可能影响项目公平性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在评审、验收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专家、项目单位、项目申请人信用评估制度。按照《贵州省科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黔科通〔2018〕5号)有关规定,对专家、项目单位和项目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和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录入科技项目失信行为名单,并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给予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入选国家人社部留学人员资助项目、须我省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的,所需经费从择优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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