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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印发《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13

适用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浏览量:351

关键词: 其他

各区(市)县财政局、金融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7月12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成都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效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7〕1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成都市政府安排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设立,符合成都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方向,为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发挥积极作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使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负责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负责组织和指导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金融局应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六条  市金融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批复和当年金融业发展支持重点,于当年4月底前编制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于当年8月31日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权限及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据实结算分配。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或补贴的方式。

(二)竞争立项分配。对于开展宏观金融政策研究及金融环境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为成都市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的金融发展目标任务和金融专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项目。对新设或迁入我市产业聚集区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增加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贴;对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和提升竞争力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增强资本实力的本地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或补贴;对金融总部商务区引入金融监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奖励或补贴等。

(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项目。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项目建设等领域给予奖励;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补贴;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等。

(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项目。鼓励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成都市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分以下阶段奖励:对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和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给予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奖励;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股份公司实现挂牌的,对成都托管中心给予奖励;对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达规定金额以上的非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成都市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对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给予奖励;对成功设立私募基金信息发布平台等完善基金发展生态系统建设项目予以补贴。对要素交易场所及配套机构给予奖励等。

(四)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项目。对实缴资本达规定金额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及融资租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新增“小微”“三农”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对市级再担保公司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给予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分别进行相应补贴;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损失给予补贴;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进行补贴等。

(五)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项目。对新设和引进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等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措施给予奖励;对银行机构设立自助设备(ATM机、微银行自助终端)、安装POS机给予补贴;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农村(乡镇或村,不含城关镇)延伸网点给予补贴;对开展涉农业务的银行、担保及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对新设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优先发展农村金融的金融企业给予奖励;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金融科技载体、金融科技类研究机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金融科技类企业给予奖励;对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提升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或奖励等。

(六)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项目。对金融中介机构落户给予补贴;对提升金融中介服务水平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金融人才及加强金融人才建设的机构给予补贴或奖励;与国内外金融研究机构开展国家西部金融中心课题研究和项目合作等专项工作。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项目。组织举办金融论坛、金融博览会、金融推介会等高水平金融活动;对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并经批准举办金融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给予补贴;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法治集中专项宣传活动、农村金融宣传活动;对组织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活动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对其他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的机构或活动给予补贴或奖励。

(八)其他支出项目。开展提升成都经济证券化行动;对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给予补贴;对开展金融IC卡全开放工作、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交易融资平台试点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给予补贴;对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给予补贴;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等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  市金融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8〕10号)要求,每年制定出台年度《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支持标准。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方式

申报对象于每年5月集中进行申请。银行机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各类交易所、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举办金融活动、开展课题研究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等,直接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评审方式

为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平、公开,评审流程如下:

(一)各(区)市县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市金融局在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所库”中抽选满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

(三)市金融局召开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蓉金融专家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政府审定

市金融局在评审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金融局向市财政局分项目、按进度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出具拨款通知文件后,由市金融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市金融局在编制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市金融局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金融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在市金融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发现下列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年7月30日印发的《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外〔201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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