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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5-06-13

适用地区:河南省

浏览量:12

关键词: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稳岗返还政策

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 返还。

(二)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以 上年度 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不计入返还基数。

(三)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及六类市场主体(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四)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上年初职工人数时,视为未裁员。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 5.5% 计算,符合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单位 的裁员率应 不高于 5.5% 。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不列入裁员率计算范围。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初职工人数 - 上年 正常减员人数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上年初职工人数 × 100% 。裁员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确认及稳岗返还经办模式分别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 〕 71 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规定 执行。

(六)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4 〕 47 号)等文件 规定 执行。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我省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 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4 〕 60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一)我省按照初级(五级) 1000 元、中级(四级) 1500 元、高级(三级) 2000 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 15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 1 次补贴。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http://www.osta.org.cn )可查询。

(二)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在享受 1 次补贴基础上增加 2 次补贴次数。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暂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南省 2025 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工种)指导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函〔 2025 〕 64 号)附件规定的 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A 优先支持类确定,如有变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三)用人单位性质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性质单位的 在职 职工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工作,推动证岗相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由其所属企业如实填写《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统一代为申报。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汇总实际用工单位填报的附件表格,并统一代为申报。符合申领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个人自行申领。

三、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4 〕 54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一)符合 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 文件 规定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9 号),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 “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 (网址 https://chinanpo.mca.gov.cn ) 查询为准。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办理流程、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等业务,参照 2024 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 规定 执行。

四、关于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

2025 年,我省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文件规定执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4 〕 3 号)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援企稳岗惠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尽快释放政策红利。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要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要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慢、惠企政策覆盖面较小的市县要采取约谈等措施。

(二)提升经办服务。 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办理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时,继续采用 “ 免申即享 ” 等经办模式,经数据比对,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要按照失业保险金 “ 畅通领、安全办 ” 工作要求,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要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部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

(三)防控基金风险。 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和我省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 新 规定执行。

附件: 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汇总表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关于我省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明确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保生活政策;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 2025 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 文件要求 “ 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 ” , 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 文件要求 “ 各地要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要求 ” 。 据此,我厅牵头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5 〕 35 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过程

《通知》细化我省 2025 年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保生活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召开部分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目前,已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 并经我厅 党组会议研究 和省政府前置审核 。

三 、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部分,前四部分分别 细化 2025 年我省 实施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保生活政策 的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提出工作要求。《通知》为我省贯彻落实 国家政策文件的具体 措施,依据的文件较多,故上级文件和我省原有文件中已明确的事项,《通知》不再赘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稳岗返还政策。 《通知》明确我省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对该政策涉及到的返还比例、返还基数、享受政策的参保单位性质、裁员率计算、划型标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确认、经办模式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通知》明确我省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人社厅发〔 2024 〕 60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对补贴标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认定和享受次数、申领补贴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性质、推动证岗相适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

(三)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通知》明确我省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20 号和豫人社办〔 2024 〕 54 号等文件规定,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 补助政策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对新纳入政策范围社会组织的认定、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办理流程、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 扩岗补助政策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

(四)关于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 《通知》明确我省 2025 年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按照人社部发〔 2025 〕 18 号文件规定执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按照豫人社规〔 2024 〕 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政策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经办服务,防控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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