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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16

适用地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浏览量:122

关键词: 其他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8年0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实现“1115”产业发展目标,设立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结合太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创新投资领域,推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并形成集聚发展态势,同时培育和推动半导体、人工智能、航空、光电等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  基金框架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首期安排20亿元,根据引导基金及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安排并逐步调整规模。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原产业基金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及结余,上级政府配套资金,引导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采用公司制形式,新设立“太仓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为准,公司类型为委托管理型公司),由市政府直接出资,新设立的公司委托太仓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由市产投集团负责组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国有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年管理费不超过实投资金的1%,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为合作子基金和直投子基金。

(一)合作子基金。合作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由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管理。争取中央资金、吸引省市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根据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可设立“高端装备制造基金”、“新材料基金”、“生物医药基金”、“半导体基金”、“人工智能基金”、“航空基金”、“光电基金”、“科技人才基金”等子基金。

(二)直投子基金。直投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管理,主要用于本市重点招商项目及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

第三章  管理框架及职责

第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办、招商局、法制办、金融办、港区、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审议批准基金考评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合作子基金遴选基金管理人办法、投资协议(收益分配、退出)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批准直投子基金投资方案以及投资协议(收益分配、退出)等重大事项;

(五)对引导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起草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事项;

(二)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议事事项;

(四)对合作子基金设立、遴选管理人,合作子基金和直投子基金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建议方案进行初审;

(五)制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考评办法,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绩效评价;

(六)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规范基金运营;

(七)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按有关规定向委员履职提供差旅和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引导基金“投管退”工作,包括拟定合作子基金设立方案、遴选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投后管理、退出等方面工作;

(二)对合作子基金相关议案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三)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和合作子基金、直投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不少于2次);

(四)对拟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和投资方案;

(五)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合作子基金

第十二条  合作子基金设立及遴选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程序:

(一)各主管部门或镇(区)会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设立合作子基金申请;

(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政府同意意见,编制合作子基金设立实施方案,并由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咨询意见;

(四)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实施方案初审通过后,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组织公开征集遴选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相关申报材料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立项;

(六)立项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并确定拟上评审会的申报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名单;

(八)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对申报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进行评审;

(九)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处理争议;

(十)公示期结束后并无异议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把评审结果及拟签订的协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备案后,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以及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正式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出资款项。

第十三条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等办法遴选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

第十四条  设立合作子基金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子基金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组建;

(二)应选择在太仓境内设立的并具有相应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具体由托管协议详细约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合作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合作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鼓励合作子基金分散投资,原则上不做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三)应在太仓市内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投资太仓市内注册的企业(包括投资后引进并注册到太仓的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具体比例在协议中明确;

(五)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合作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用一般参照基金行业普遍性约定,具体比例在协议中明确;

(七)合作子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引导基金根据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投资人参股各子基金,但不得要求引导基金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八)各合作子基金其他方面要求。

第十五条  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遴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产业基金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各合作子基金其他方面的要求。

优秀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同本市国资公司合资组建在太仓注册成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于承诺投资在太仓市内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1.5倍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在遴选时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作子基金组建方案(基金募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三)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高管简历、管理业绩等);

(四)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关于“遵守并履行本办法”的承诺书;

(五)各合作子基金要求申请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作子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合作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作出投资决策安排;

(二)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与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均应先提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事前,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应当就议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合伙协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送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审查,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的自查报告后,对议案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7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有权予以否决。被否决的议案,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不得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亦不得施行,但可以根据否决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履行政策合规性审查程序;

(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合作子基金的运作需要委派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观察员有权对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子基金可采取分期注资方式,与社会资本按比例同步到位。合作子基金可单独成立项目子基金;

(六)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合作子基金《合伙协议》、《经营协议》等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合作子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合作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合作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在完成基金的税、费、债务等项目支付后根据相关《合伙协议》、《经营协议》等约定进行分配,投资收益及本金在基金存续期内随每个项目退出不定期进行分配,不滚动投资;

(三)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合作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可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约定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并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具体收益分配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直投子基金

第十九条  直投子基金投资基本要求:

(一)直投子基金从引导基金中安排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二)申请直投子基金投资资金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市重点招商项目、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非上市企业;

(三)直投子基金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四)直投子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项目投资并须由所在区镇按一定比例配套,优先支持已有其他社会产业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

(五)直投子基金和区镇配套投资后占项目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30%并不做第一大股东。投资后,直投子基金占项目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10%,区镇配套占项目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10%。区镇配套比例在项目推荐前商定。

第二十条  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章程;

(四)投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编制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

(八)投资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直投子基金投资程序:

(一)项目所在区(镇)负责推荐;

(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局初审;

(三)初审同意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可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投资报告;

(四)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资意见;

(五)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评审委员会同意投资意见,拟定直投子基金投资方案(包括拟签订的协议);

(六)方案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投资,并且根据投资协议等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直投子基金的收益分配: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约定对直投项目给予一定让利。具体收益分配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六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合作子基金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合作子基金中的份额;申请引导基金直投子基金的企业,除直投子基金外的其他投资人原则上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该企业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利但无义务随时退出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从合作子基金和直投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退出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一年以后,项目公司未按投资协议使用投资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合作子基金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违约责任由遴选的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合作子基金设立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合作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应按季度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合作子基金和直投子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合作子基金、直投子基金接受审计、财政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基金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记入太仓征信体系。

第八章 激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合作子基金从被投资项目退出时,其对地方贡献的部分,其中:50%奖励给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其他LP);另外不超过50%奖励给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考评分数计算确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合作子基金管理公司(GP)注册在太仓。对公司按其对太仓地方贡献的100%奖励;对主要成员(不超过3人)按其个人对太仓地方贡献的100%奖励(不含股权转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子基金和直投子基金除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省、苏州市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及苏州市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及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对太仓地方贡献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市、镇(区)分级负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不再进行新的投资,待原投资收回后,原《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发〔2013〕7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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