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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评和2020年度服务奖励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北京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适用地区:北京市

浏览量:61

关键词:

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9〕51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9〕52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复评和2020年度服务奖励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对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1)进行复评和2020年度服务情况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其中,2018年获得认定并已于2021年2月到期的第一批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评价结果,只作为其能否获得2020年度服务奖励的依据,不作为其“示范基地”或“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延长的依据,仍需根据当年认定通知重新申报认定。

二、评价流程

(一)提交申请。各有关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按通知要求线上申报,提交相关评价证明材料。申报方式: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今日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评和2020年度服务奖励评价申报—立即申报”入口填报。未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

(三)结果公示。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确定通过复评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名单;择优确定获得2020年服务奖励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三、奖励条件

申请2020年年度服务奖励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否定性指标”要求;2.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带动服务资源能力;3.能够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4.与市级枢纽平台协同互动,积极响应市级枢纽平台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指导,定期在信息系统上填报服务数据。

四、有关要求

1.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需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同时将相关评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地址:海淀区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复评的,撤销其“示范基地”或“示范平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所填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2)上年度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3)上年度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五、联系方式

1.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平台,82176996。

2.业务咨询。胡嘉栩、侯守国,55578435、55578190。


附件:附件1.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录

附件:附件2.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评及2020年度服务奖励评价指标和材料清单

附件:附件3.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评及2020年度服务奖励评价指标和材料清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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