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2018-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省部会商确定的议题内容及《青海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厅拟对纳入三年滚动规划,同时符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条件成熟的项目开展申报资料补充和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项目清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事宜
(一)申报要求
1.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匹配及专项经费分配等内容。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的外籍人士不受此条件约束),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3.年度项目执行期为1年。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对于科研基础设施修缮内容,申请单位须提供具有设计资质或工程造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对于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须提供三家以上设备报价单。
5.因未按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申报项目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它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书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审核推荐;国家级产业园区所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审核推荐;省级事业单位、省直属企业等单位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申报单位通过打印纸质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2份,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申报书填写注意事项
1.请严格按照申报书的格式(见附件2)进行填写,请勿擅自修改。
2.申报书中的年度绩效产出是评价项目是否的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三年规划中约定的我省年度绩效产出目标(见附件3)进行填写。
(四)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18年7月13日18:00。
二、答辩事宜
(一)答辩时间:
2018年7月16日全天。
(二)答辩地点:
青海省创新服务大厅1号会议室(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
(三)有关要求:
1.纳入已评审项目清单且按时完成了申报资料提交的项目才可进入答辩环节。
2.项目第一负责人需亲自到场答辩,第一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答辩的,需提供外出开会通知等证明材料,并书面委托项目第二负责人代为答辩。参加答辩时,答辩人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件供查验。第一、第二负责人均不参加答辩的取消该项目答辩资格。
3.参加答辩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因本次论证与经费概算评审同时进行,请项目财务负责人同时参加。
4.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以PPT形式进行答辩,答辩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以内,其中汇报时间为10分钟(重点汇报项目总体目标与项目内容、考核指标、所需资金预算与筹措方案),专家质询时间10分钟。
5.汇报人只需明确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不进行学术探讨。
6.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10份,以及所有相关支撑和佐证材料原件(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三方报价单、合作协议书等)1份。
7.项目答辩评审请汇报人员按照时间安排提前20分钟到场,等候汇报。
8.答辩暂定排序情况见附件1。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冠奎 赵润身
联系电话:0971-8239424
附件:
1.2018年第二批青海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年度项目清单及答辩排序.doc
3.青海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docx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