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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05

适用地区:湖北省襄阳市

浏览量:675

关键词: 创新创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规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快推进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方位促进就业

(一)增创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加快对汽车、钢铁、建材、化工、食品、轻纺等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革步伐,有重点地突破性发展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政府部门要带头购买新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襄阳市中支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依法健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安全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保障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四)搭建创业平台。重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创业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创业集聚区。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或就业困难人员租赁场地创业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000元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获得市级创业示范集聚区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给予每年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取消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金融管理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工作纳入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创业担保贷款良性循环。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襄阳市中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三、吸引大学生在襄就业创业

(六)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施“我选湖北·智汇襄阳”计划,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每年评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基地”,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每年评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生活基地”,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七)创业就业扶持。认定一批市级“优秀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每家给予4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以及毕业学年起五年以内首次在襄创办企业的,给予2-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首次在襄创办企业、在企业就业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一年一发放,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积极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

(八)落户与住房保障。在我市创业、就业的大学生,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随迁到襄阳,享受本市市民各项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入住青年公寓;在外租房并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一年一发放且补贴期限不超过租赁备案期限,发放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首次购买住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即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等)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九)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促进转移就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乡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等)

(十)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农业合作社,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

(十一)鼓励扶持农村新业态发展。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推进现代农业、林业与现代旅游业、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加大农村电商实用型人才培训力度。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旅游委、市发改委、市文体新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等)

五、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十二)实施精准帮扶。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行项目制管理。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各地要主动契合本地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的用工需求,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促进当地转移就业。充分利用公益性岗位政策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贫困人员参与本地特色种养殖业和小型创业项目,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六、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

(十三)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一定的创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

七、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十四)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鼓励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加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打造“中国技工之乡”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工业企业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者,以及省部级技能大师、省部级首席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全职工作的,财政分别发放10.8万元、7.2万元住房补贴;支持市场主体五年内新建20个左右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左右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经费资助;定期举办全市技能大赛,促进能工巧匠脱颖而出;每两年通报表扬10名“隆中名匠”、50名“隆中工匠”,每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

(十六)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及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落实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

九、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

(十七)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提升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保障服务经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体系,着力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培训。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就业服务“零距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探索公共与民营就业机构服务合作,实现公共就业资源共享。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襄阳市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

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九)完善推进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各地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委、市财政局等)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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