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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发布时间:2025-03-24

适用地区:海南省

浏览量:22

关键词: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旅文办发〔20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影视制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文体旅商展联动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推动“广电+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2025年3月13日

(联系人:元天庆、康根永,联系电话:65370960、65348008)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精品创作资金奖励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省影视制作机构创作更多以海南自然风光、历史和人文风情为背景,代表海南文化形象、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影视产品,为旅游业引流聚气,推动“广电+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在我省申报的国产电视剧(国产电视动画片)、网络影视剧,其中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

二、奖励类别与标准

(一)评优奖励:对以海南自然风光、历史和人文风情为背景,宣传海南旅游文化形象并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优的影视作品,国产电视剧(国产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每部奖励20万元;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每部奖励5万元。

(二)精品创作奖励:根据年度影视剧创作引导计划,对符合省旅文厅确定的创作方向,并在海南拍摄制作的影视剧项目予以奖励。国产电视剧(国产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每部奖励50万元;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每部奖励10万元。

(三)申报资金奖励的影视剧项目须已拍摄完成并上线播出。

三、申报资格

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申报奖励时未纳入信用中国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对项目拥有合法的版权,无版权纠纷。如果所申报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合作的项目,申报方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并由各参与单位书面授权该单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内容、附属材料真实性等相关要求的声明;

(五)版权承诺书;

(六)企业信用报告;

(七)申报评优奖励的,须提供评优结果公告等证明材料、发行许可相关材料;

(八)申报精品创作奖励的,须提供影视剧项目完成片、内容梗概、思想内涵、发行许可等材料。

五、评审流程

(一)评优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获得广电总局推优的影视剧项目予以奖励,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省旅文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支持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省旅文厅内部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二)精品创作奖励: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每年开展一次,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省旅文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支持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省旅文厅内部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申报单位通过贿赂、虚报、冒领或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五年内新项目申请等处罚措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文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省旅文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适时修订。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资金申请表

2.声明(模板)

3.版权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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