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博士后聚青资助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及工作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生活资助和聚青资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博士后聚青资助审核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发放条件及标准
1.资助对象:博士后研究人员
2.发放账号:个人账号
3.申报条件:2022年6月1日后出站(基地)的博士后,在青落户且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进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已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在发放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已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的,不再享受聚青资助。
4.资助标准:给予25万元聚青资助。其中,对享受激励生活资助的博士后和符合同等条件(有关业绩成果应为在站期间取得)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35万元;对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按在青首次就业时间起算,申报期内需全部在企业单位就业工作)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
5.发放方式:一般分3次申请,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可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于2022年6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博士后工作满1年后可一次性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出站后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
2.青岛市外来青博士后须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博士后证书等;
3.海归来青博士后,2020年9月30日前结束博士后研究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020年10月1日后结束博士后研究的,须提供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证明(附中文翻译,由现工作单位盖章确认)、出入境证明等;
4.博士后银行账户信息(须为中国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
三、申报发放流程
依托青岛人才无感服务平台开展(以下简称无感服务平台)https://wgfw.qingdao.gov.cn/index实现数据抓取、信息审核、公示发放,原则上无须博士后本人申报。
(一)数据筛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及青岛市社保、就业、公安等系统,抓取在青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及博士后信息,经信息比对后,通过无感服务平台推送到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
(二)单位初审
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及工作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信息及博士后进站时间、进站身份、在站期间身份变动情况、在青在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等博士后个人信息,并对以上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见附件1)。承诺书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通过无感服务平台提交。具体审核信息及相关资料,按照要求在无感服务平台提交,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
(三)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确认通过后,将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助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会同市财政部门发放博士后资助。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资助审核发放“无感服务”工作,加强组织及宣传,做到应享尽享;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及时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条件标准,确保信息无误,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博士后站(基地)设立单位、工作单位在审核提交资料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业务咨询电话:85912793;平台技术支持电话:18053203613。
附件:
1. 承诺书模板.docx
2. 附件1-3.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